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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燃聚焦】75起野蛮施工,燃气管道频受伤谁之过?

2017-06-02 夜月 讯腾博燃资讯

据博燃网统计,2017年1-5月我国对外公布的第三方施工致燃气管道泄漏的事故为75起,平均每2天发生1起,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地下燃气管线却时常遭受外力破坏。工人野蛮施工、施工单位和管线所属单位沟通不畅、主管部门执法权责不明晰、城市地下管网缺乏有序统一管理是导致类似事故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


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的N种原因

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在未告知燃气公司的情况下,为求工期和进度强行施工对地下管线位置不明而造成破坏。

  2、施工单位在未告知燃气公司的情况下,即使对地下管线情况了解,明知有燃气管线的情况下,存侥幸心里,对破坏后果不了解或不重视而强行施工造成破坏。

  3、施工操作中发生指挥不当或误操作对管线造成破坏。

  4、施工单位对燃气知识的不了解,导致安全意识淡薄。

  5、施工时没根据相关资料确认地下管道的位置,或者没采取人工挖掘等措施;无视燃气标志桩、警示带,甚至对巡查人员的警告置之不理,仍使用大型挖掘机械进行施工,对管道造成破坏。

  6、施工单位未意识到有地下燃气管道,施工前未对地下燃气管道进行确认,未与燃气公司协调。

  7、施工单位在管道附近进行施工,造成地质沉降、管道应力改变,引发管道失效。

  8、施工单位人员野蛮施工,防护措施不到位。

  9、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不合理,方案执行不到位。

  10、未及时通知燃气公司监护人员到场指导与监管。


燃气公司:

  1、巡线人员巡线不到位,或未能良好监护造成施工单位对现场情况不了解而造成破坏。

  2、对地上管线的警示和防撞隔离设施安装不健全,管线上方无标识物,如警示带、警示桩、管线指示地砖等。

  3、施工单位已经通知联系燃气公司,但燃气公司未能提供准确定位的竣工图纸,而导致施工单位操作无借鉴资料而误操作造成破坏。

  4、燃气公司宣传力度不够,联系方式单一,导致施工单位施工前或事故发生后无法联系到燃气公司。

  5、管道运行前期施工质量不过关,埋深较浅,管材质量不佳,管道老化严重,受到机器车辆震动或管位上方机械作业导致损坏。

  6、管网数据资料不健全,现场燃气管道标志桩位置错误,地下管网竣工资料与现状不符合。

  7、设计、施工埋深不够,管道在竣工时就埋深不足。

  8、管网日常管理不到位:管理队伍不健全;管理队伍素质不适应;管理制度不健全;定人、定责、定时等措施没有落实;信息不畅通;管理投入没到位。

  9、安全信息确认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确认程序各环节把关不严。未明确施工过程各方安全责任及义务,未实施现场交底,安全信息确认流于形式。

  10、未配备足够的监护和巡查人员,缺乏有效的管线巡视、工地巡视及监管手段。


典型事故案例


驻马店燃气中压管道被挖断

  1月2日上午,驻马店市薄山路北段的燃气中压管道被挖断,空气中弥漫着浓重的天然气味。驿城区消防大队的多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利用高压水枪稀释空气中的天然气浓度。

  在现场抢修的驻马店燃气公司负责人冯磊告诉记者,此次燃气泄漏是施工造成的。市薄山路正在修路,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已经提前告知施工方燃气管道具体位置,但是施工人员野蛮施工,导致薄山路上中压燃气管道被挖断,造成市解放大道以北,铜山大道以西大面积停气。



郑州地铁5号线一工区天然气管道泄漏引发大火

  1月9日下午6时左右,在郑州市文化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地铁5号线施工工地内,一处地下天然气管道发生泄漏引发大火。

  此次事故是由于地铁5号线文化路站施工方在施工时挖断一条钢制输气管道引发的。



电力改线施工挖断燃气管线 周边900余户居民暂停用气

  5月24日7时30分左右,呼市新城区铁路小区前,因电力改线施工,施工人员挖断天然气管线,致使燃气泄漏。

  经中燃公司工作人员现场确认事故为10千伏电力改线施工挖断中压B燃气管线,施工单位凯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消防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水务稀释,抢险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置,本次事故停气900余户用户。



合肥一挖掘机挖破燃气和供水管道


  5月20日下午,位于省城黄山路的合肥学院(北区)校门前,一辆正在作业的挖掘机把埋在水泥路面下的燃气管道和供水管道挖破。燃气混合着水柱,喷出地面六七米高。



重庆一街道天然气管道被挖爆 

  5月27号下午18点过,重庆市江津区怡然街天然气管道被挖爆,天然气冲得有近10高!周围也顿时被天然气的气味笼罩。

  在现场看到,原来是这一片区的污水管网出现了堵塞,施工队在施工时误挖了自来水管和天然气管。


相关法律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5、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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